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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达人诉称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与合作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副题)


(资料图片)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陈永铧 骆洁 实习生 朱诗清

随着直播与短视频的崛起,“探店达人”“带货主播”等新业态职业成为不少人的就业新选择。“探店达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未支持“探店达人”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办案法官警醒,在面对新业态职业选择时,劳动者应防范职业陷阱,与所属公司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探店达人”起诉公司

“探店达人”黄军于2021年11月开始与武汉某传媒公司合作。双方约定由公司将黄军的“探店达人”信息放入刊例表中,标明拍摄价格,由第三方商家通过刊例表选择与黄军合作拍摄前往商家消费、记录商家服务的视频,其报酬由第三方商家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传媒公司,公司与黄军三七分成,按单结算。

2022年3月,黄军与该传媒公司再未继续合作。在合作期间,黄军并未与传媒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结束合作后,黄军曾在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同行薪酬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未支持黄军的请求,黄军遂诉至法院。

黄军诉称,其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期间,传媒公司支付的薪酬并未达到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结束合作后,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传媒公司辩称,黄军经好友介绍入职公司,在入职前已知会其没有底薪,薪资按照商家出的广告费、服务费和黄军进行三七分成;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黄军也不受公司管理。对于黄军提出的诉求,传媒公司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不构成劳动关系

经庭审调查,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黄军与传媒公司不满足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不构成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徐倩介绍称,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有两方面: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同时满足上述两点,才可认定双方存在实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从人身依附性来看,黄军不参与打卡考勤,其拍摄探店视频的时间与地点视其自身情况而定,不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从经济隶属性来看,法庭调查了其在工作期间的银行流水,发现黄军的收入完全取决于第三方商家对其选择及支付的商单服务费,由黄军与传媒公司按比例分配,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单纯为公司利益付出劳动,且合作期间,黄军收入金额波动大,所获薪酬也没有相对固定的支付周期,不符合工资发放形式的惯例。

法庭认为,综合上述两方面,黄军与该公司之间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构成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判决驳回了黄军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办理期间,法庭也对黄军进行了关于劳动关系的普法教育工作,经过充分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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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如何避“坑”

徐倩称,互联网经济下,探店达人、网络主播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择。在面对新业态职业选择时,劳动者应防范职业陷阱,与所属公司针对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若双方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公司亦应积极履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若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无需履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若遇公司以合作名义行劳动关系之实的情况,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劳动者可及时留存确定人身依附性与经济隶属性的相关证据,如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徐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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